行业翘首以待的4/25移民局会议,最重要的议题,是针对EB-5新法中的最低两年投资期的条款,移民局将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实施政策。移民局在最近的稿件中,已经多次提到这个新法条款,但在会议中只字没有提到这个问题,其实移民局没有表态,就是一种表态。
这个议题本身,对移民局来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一方面移民局认可EB-5新法最低两年投资期这个条款是对2017年以来“临绿+两年”这一政策的修改,另一方面,怎么理解这个最低两年投资期,怎么制订相应的政策细则,又怎么全面去实施这一政策,对移民局来说,这真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问题。而且,一旦移民局把最低投资期由临绿+两年切换到最低两年,一定会面临来自区域中心的诉讼。在移民局准备好迎接新一轮诉讼挑战之前,不会轻易推出新政策。
但移民局“不动作”的这个动作,就已经给市场各方传递了足够的信息,也将影响EB-5市场的格局,同时,也促使投资人在考虑EB-5时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移民局是否对这个最低投资期进行切换的法律意义,就是是否将EB-5投资期与EB-5绿卡脱钩。由于新法EB-5,很快将如老法EB-5一样,迎来排期,这个切换的实质意义,实际上就是是否将EB-5投资期与EB-5排期脱钩。这对投资人个人来说,是一个80万美元投出去的资金将在多少年后才能得到返还的问题;对区域中心和项目方来说,是一个募资到的资金将在多少年后必须进行归还的问题。如果最低投资期与绿卡和排期脱钩,那投资人的项目选择会相对简单很多。但如果这个脱钩不能确定,或未来确定不能,那现在的项目选择,就不仅是对项目本身投资期的判断,还有对项目可能排期的判断,以及对这个项目的EB-5有限合伙相关管理文件中相关条款的仔细审核。
这种彻底的审核研讨,也是防止重蹈老法EB-5的一些投资陷阱。当我看到一些年青的销售人员、一些年青的律师,大力地宣传着如双递交、无排期、两三年投资期等诱人的卖点时,我总在想,如果你与你的客户经历过10年前的大排期倒退,经历过不少2014年的投资人今天还在“苦等”资金返还、同时看到2014甚至更早的项目方今天还在“爽用”这些EB-5投资款,你是不是应当把你了解的信息“全面”地展开给投资人(如果你确实了解的话),让投资人在“全面知情”的情况下做明智的决定,而不是只是宣传几个有利的卖点。当我们业者只想靠几个断章取义的卖点来引导投资人的话,那行业行为只是短期性的,上一波EB-5的困境一定会再现,尤其是当这些业者只管销售,不管后面可能的维权的话,实际上,这就是投资人面临的最大风险;而当我们诚实客观地面对所有有利的和不利的,尽量趋利避害,为自己的客户打磨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能做到的最好的产品时,我们的行为就是长期性的行为,投资人风险也是最低的。
不管移民局未来进行不进行切换,或者切换会不会成功,我们在设计EB-5有限合伙协议及项目、或者在选择它们时,都要考虑到两种情况下的投资人的权益保障。在移民局目前没有做出切换决定的情况下,投资人在选择EB-5项目时必须要考虑以下问题:
- 关于排期:
- 你是否理解无公告排期不等于无隐性排期?
- 新法EB-5目前虽然可以双递交,但你在这个时候进入,未来会不会遇到排期?
- 如果遇到排期,你能承担的最长排期是多长?
- 你是不是完全了解排期的产生原理和未来可能性?
- 这个项目的销售是怎么进行排期解析的?
2. 关于投资期:
- 如果最低投资期在未来继续与绿卡和排期挂钩,你愿意承担多长的投资期?
提示:在未来不会遇到排期的情况下,移民政策上的最低投资期 = 临绿+两年;在未来遇到排期的情况下,移民政策上的最低投资期 = 排期+两年。当然还要考虑EB-5有限合伙及项目中规定的商业投资期。
- 你是否理解在最坏的情况,你对这个EB-5有限合伙及项目的投资期会是多长?
- EB-5有限合伙及项目的退出机制是什么?
- GP有没有在投资期+延长期之外,继续延长投资的权力?
- 发行文件中包含有效制约GP权力的条款吗?
3. 关于二投:
- 二投时可以选择放弃EB-5退出吗?
- 二投时会不会有固定投资期,又一个5年?
- 有没有限制二投最长投资期的条款?
- 对二投时的项目质量和风险有没有约定条款?
4. 关于EB-5有限合伙的发行文件:
- EB-5投资人是先将资金投资到EB-5有限合伙,再由管理人执行借贷协议,将资金贷款给项目方。因此,对你的权益起决定作用的,是EB-5有限合伙的管理文件,而不仅仅是这个项目的好坏。那么:
- 你有仔细阅读并理解有限合伙的管理文件吗?
- 关于投资、贷款、投资期、延期、二投、退出等关键条款,是不是完全理解了?
EB-5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这篇文章就先谈到这里,感谢大家阅读,也欢迎大家订阅我的新文章和参加贝特曼的直播。我们相信公开、透明的原则,也希望促进公开透明的讨论,相信行业在信息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越发理智成熟,并且好项目、好服务不断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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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特曼集团|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