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发行方和EB5项目开发商,都可以被笼统地称为EB5项目方,我们这里谈到项目方,是专指项目开发商。关于EB5发行方,我会在关于有限合伙风控的文章中专门讨论。
EB5投资人往往把大部分精力放到研究项目上,研究项目本身是对的,但太局限于项目本身,会有一叶障目的可能。一个项目,其实是有很多外界看不到的、没有体现在表面数据上的东西,或者目前还不能体现出来的、在未来情况发生变化时,项目方的可能应对模式。而项目方会怎样操盘和应对这些看不到或未发生的东西,从项目本身不一定能看出来,但从对项目方的历史行为的分析中,更可能判断它在本项目中可能采取的方式方法,比如,在杠杆使用上是激进还是稳健,在风控中是特别在意还是不特别在意小投资人利益,在开发中是经常性地拖延还是绝大多数情况下保证按时完成,在决策中是否会遵循符合一般商业道德的、可预期的行为准则,面对可能的额外利益时(如延期与二投)是保持良知还是唯利是图,等等。
可以说,项目只是项目方的缩影,有什么样的项目方就一定有什么样的项目,而不是相反。一个高杠杆的项目背后,一定会有一个激进的项目方;一个非常稳健的项目背后,也一定会有一个不爱冒险的项目方;一个找各种理由不还款的项目背后,一定会有一个没有羞耻心的项目方和一个故意或不称职的有限合伙管理人。投资人与其纠结和比较各个项目,更应当分析比较各个项目方的特性。项目方比项目本身更可预期。选择项目方,也比选择项目更重要。项目方才是做出各种可能行为的主体,而项目本身只是项目方各种可能行为的客体。把精力放到分析客体上、而不是放到分析主体上,是舍本逐末。只了解客体,未来会遇到各种意外情况,而了解了主体,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可预期的。
我在前面的两篇文章中,讨论了大净值项目和EB5第一顺位:
《贝特曼·刘宇专栏|EB-5投资安全之资金第一顺位的风控优势》
其实与其说这两个我们非常重视的东西是项目特点,不如说是项目方特性。一个在本项目中提供了大净值和EB5第一顺位的项目方,往往在以前和以后的项目中,也会这样做,或做得类似,因为它本身就是喜欢这种稳健的结构。一个因为杠杆过大而被拍卖的项目,它的项目方在其他项目中更可能也是使用了这样的大杠杆,只是它在其他项目中比较幸运一些。
欢迎大家来参加我在5月20日的直播,在这个直播中,我将结合实例,来深入探讨项目方与项目的关系,也欢迎参加我们5月19日的小直播。
*提示:以上是我们的分析思考,抛砖引玉,触发市场深度思考,不可做为办理EB-5或不办理EB-5的依据,申请人应当聘用专业的律师进行评估,也欢迎选择贝特曼律所或贝特曼咨询的专业服务,同时欢迎业内人士与我们合作。www.btmus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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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特曼集团|刘宇